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4民初1617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45910F。
负责人:董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擎霄,辽宁善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胜利,男,回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刘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桂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桂艳
人民陪审员 宋军向
人民陪审员 刘勇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