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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6民初3503号

程虹、武汉中亚鼎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8-05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当事人
程虹;武汉中亚鼎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葛高枫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6民初3503号

申请人:程虹,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显,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武汉中亚鼎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

诉讼代表人:王侃侃,监事。

第三人:葛高枫,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申请人程虹与被申请人武汉中亚鼎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葛高枫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程虹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虹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虹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虹负担。

审判员  胡向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岚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