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6民初3503号
申请人:程虹,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显,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武汉中亚鼎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
诉讼代表人:王侃侃,监事。
第三人:葛高枫,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申请人程虹与被申请人武汉中亚鼎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葛高枫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程虹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虹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虹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虹负担。
审判员 胡向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岚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