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12民初2510号
原告:淮安华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新世纪豪园**楼**。
法定代表人:孙桂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花,该公司员工。
被告:梁昆,男,1984年6月2日出生,职业不详,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淮安华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淮安华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按原告淮安华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芮行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