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4执5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德杰,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住临邑县。
被执行人:徐德杰,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 申请执行人徐德杰与被执行人徐德杰民间借贷一案,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徐德杰偿还欠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保全费117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00元(缴纳执行费100元)。对于欠款132620元,被执行人徐德杰与申请执行人徐德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德杰同意被执行人徐德杰用本院第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徐德杰的住房公积金及第一轮候查封的工资用来偿还,直至清偿完毕。执行费1850元,由被执行人徐德杰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424执5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文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