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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02民初2554号

吴启伟、孙含放等与郭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启伟;孙含放;郭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02民初2554号原告吴启伟,男,汉族,1970年8月25日出生,住南阳市。原告孙含放,女,汉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吴启伟妻子。委托代理人池发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藏,女,汉族,1990年2月28日出生,住南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启伟、孙含放诉被告郭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郭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居住地均为南阳市卧龙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有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院认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请求返还借款给付利息的××所在地或请求履行出借义务的借款人所在地。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借款人)归还借款及其利息,以××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吴启伟、孙含放住所地在南阳市××小区××楼××单元××室,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郭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郭藏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延东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王鹏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