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民初1280号
原告:张忠毅,男,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原告:王秀风,女,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悟生,句容市白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丹阳恒隆时代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088438743E。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界牌新村**。
法定代表人:徐青,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方,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忠毅、王秀风与被告丹阳恒隆时代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丹阳恒隆时代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丹阳恒隆时代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文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苏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