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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110执2817号之一

李宗瑞与冯禹婷、高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宗瑞;冯禹婷;高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110执28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宗瑞,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卓恩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冯禹婷,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高杨,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德惠市。本院在执行李宗瑞与冯禹婷、高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禹婷、高杨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民初722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冯禹婷名下有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通站小区3号楼5单元4层××号住宅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冯禹婷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通站小区3号楼5单元4层××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601024490;建筑面积:101.9平方米),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光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明龙

书记员王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