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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03民初2172号

闫梅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闫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03民初2172号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彭城路**楼。

负责人:蒋学众,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雅韵,该银行客户经理。

被

申请人:闫梅,女,1969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被申请人闫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闫梅名下价值340000元财产。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以本行资信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闫梅名下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费2220元,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已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祖庆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