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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4执1682号之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洪志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8-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洪志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4执16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宝丰时代**。

负责人:段晓刚,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洪志萍,女,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104民初3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洪志萍银行账户存款99071.9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文新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彦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