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107执661号之五

本院依职权移送执行杜兵犯敲诈勒索罪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刑事
当事人
杜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107执661号之五移送执行单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杜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刑初610号刑事判决,于2019年1月21日受理本院依职权移送执行杜兵犯敲诈勒索罪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案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成公武(浆)扣字[2016]10502号扣押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杜兵的川Ax**宝马牌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2019年2月28日,中介机构受本院委托依法对上述车辆进行评估,其评估价为xxx元。在本院(2017)川0107刑初610号刑事判决中判决,要将扣押在案的上述车辆发还被害单位即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杜兵的川Ax**宝马牌汽车发还给被害单位即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该车辆归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杜兵的川Ax**宝马牌汽车的查封。

三、被害单位即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于90日内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 功

审判员 方钦少

审判员 万品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