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04执1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鹏程,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麦凯乐公寓******。
被执行人:马琳,女,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图街**馨美家园******iv>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04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鹏程与被执行人马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琳在银行、住房公积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解除、划拨被执行人马琳在银行、住房公积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数额及冻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