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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24民初422号

诏安县支农信贷协会、许耀顺、沈雪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诏安县支农信贷协会;许耀顺;沈雪娟;涂琼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4民初422号

原告:诏安县支农信贷协会,住所地诏安县南诏镇玉峰路二通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50624336384538G。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冰妹,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耀顺,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告:沈雪娟,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告:涂琼荣,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你,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诏安县支农信贷协会与被告许耀顺、沈雪娟、涂琼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诏安县支农信贷协会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诏安县支农信贷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诏安县支农信贷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诏安县支农信贷协会负担。

审判员  陈庆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林 佑    

书记员  钟超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