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4民初422号
原告:诏安县支农信贷协会,住所地诏安县南诏镇玉峰路二通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50624336384538G。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冰妹,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耀顺,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告:沈雪娟,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告:涂琼荣,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你,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诏安县支农信贷协会与被告许耀顺、沈雪娟、涂琼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诏安县支农信贷协会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诏安县支农信贷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诏安县支农信贷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诏安县支农信贷协会负担。
审判员 陈庆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林 佑
书记员 钟超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