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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5刑初177号

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22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05刑初177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捕前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打工人员。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7日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6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据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石检诉指辖批【2018】92号《关于王某贩卖毒品案指定管辖的批复》,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刑辖4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田晓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租住于石家庄市桥西区。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王某以260元的价格在王某租住地附近向杜某贩卖2克大麻叶;2018年4月份,王某以300元的价格在王某租住地附近向杜某贩卖2克大麻叶;2018年5月21日,王某以240元的价格在王某租住地附近向杜某贩卖2克大麻叶。 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以500元的价格在王某租住地附近向王某某贩卖5克大麻叶;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王某以1500元价格向王某某贩卖11克大麻叶,王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王某支付,王某将5克大麻叶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华星路嘉洁宾馆南侧王某某住处。 2018年5月24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民警在王某租住地查获疑似大麻叶26袋。经称重,26袋疑似大麻叶净重为245.35克。经对上述疑似大麻叶进行鉴定,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及大麻酚成分。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作为指控证据。据上述,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中被告人贩卖大麻叶的数量应该是被告人向杜某、王某某贩卖的数量加上从其租住处查获的数量。请结合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对其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5月底,被告人王某多次在其租住的石家庄市桥西区附近向他人贩卖含有四氢大麻酚及大麻酚成分的大麻类毒品。 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王某以260元的价格在其租住地附近向杜某贩卖2克大麻叶; 2018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以300元的价格在其租住地附近向杜某贩卖2克大麻叶; 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以240元的价格在其租住地附近向杜某贩卖2克大麻叶; 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以500元的价格在其租住地附近向王某某贩卖5克大麻叶; 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王某以1500元价格向王某某贩卖11克大麻叶,王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王某支付,王某将5克大麻叶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华星路嘉洁宾馆南侧王某某住处。 2018年5月24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民警在被告人王某租住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室内查获疑似大麻叶26袋(经称重,净重为245.35克),经公安机关依法委托,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公冀石物证鉴化字【2018】74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认定:上述疑似大麻叶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及大麻酚成分。 另查,案发时公安机关依法在王某处扣押疑似大麻叶26袋(其中19小袋装、7袋大袋装)、玻璃壶一个、电子称2把。上述扣押涉案物品未随案移交。 上述认定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以下证据加以证实: 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呈请指定管辖报告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同案涉案人杜某、王某某陈述,证人贺某1证言,公安机关《搜查证》、《搜查笔录》、被告人王某指认称重毒品、装大麻使用的灌、抽大麻使用的玻璃壶和称重用电子称照片,被告人王某手机微信信息、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手机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公安机关调取并经同案涉案人杜某、王某某依法辨认的杜某微信交易记录、王某某、王某支付宝、微信账号信息及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称重录像光盘及录像截图、称重现场拍摄照片、《称重报告书》,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物证鉴化字【2018】74号《检验报告》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的主要行为事实。其中: 同案涉案人杜某、王某某供述,被告人王某手机微信信息、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手机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公安机关调取并经同案涉案人杜某、王某某依法辨认的杜某微信交易记录、王某某、王某支付宝、微信账号信息及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与被告人王某供述相互印证,证实王某多次向杜某、王某某出售大麻叶的行为经过、贩卖数量及非法获利情况。 公安机关《搜查笔录》、被告人王某指认称重毒品、装大麻使用的灌、抽大麻使用的玻璃壶和称重用电子称照片,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称重录像光盘及录像截图、称重现场拍摄照片、《称重报告书》与被告人王某供述相互印证,证实2018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租住地查获疑似大麻叶数量及称重情况;上述证据与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物证鉴化字【2018】74号《检验报告》相互印证,可证实经公安机关依法委托,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公冀石物证鉴化字【2018】74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认定在被告人王某租住地所查获疑似大麻叶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及大麻酚成分。 证人贺某2证言与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及庭审中多次供述均可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王某所持有的大麻自己抽一点,主要是卖给其他需要的人。 2、公安机关出具《抓获经过》与被告人王某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被抓获归案情况。 3、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彭后街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信》、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第六中队出具《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王某的基本身份。 4、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彭后街派出所在《户籍证明信》写明未发现被告人王某其他违法犯罪前科,公安机关出具《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登记表》材料显示,经查询现未发现被告人其他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控辩双方质证,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另经审理,下列情节尚缺乏证据加以认定: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疑似大麻叶26袋(其中19小袋装、7袋大袋装)、玻璃壶一个、电子称2把均未随案移交,亦缺乏证据证实上述物品是否依法处理情况;同时缺少证据显示同案涉案人杜某、王某某是否依法处理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系含有四氢大麻酚及大麻酚成分的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已贩卖及被查获的大麻叶数量共计272.3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本案量刑情节: 被告人王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系情节严重。 被告人王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其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本案中其所贩卖毒品为大麻叶,案发时自被告人王某处依法查获毒品,有被被告人自己部分吸食的可能,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适当体现从宽。 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行为手段、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严格落实“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为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秩序,保障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非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依法收缴。 三、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含有四氢大麻酚及大麻酚成分的毒品245.35克及犯罪工具玻璃壶一个、电子称2把依法没收(均未随案移交),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丁 虹

人民陪审员  李成学

人民陪审员  杨 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