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103民初3775号
原告:徐有美,女,1954年3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香,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玉宝,男,1959年2月15日生,汉族,济南市第十三职业中专教师,住济南市
第三人:张曰岭,男,194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第三人:顾延强,男,1964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第三人:济南宏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五星,董事长。
第三人:赵五星,男,1952年4月19日生,汉族,济南宏建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原告徐有美与被告陈玉宝、第三人张曰岭、顾延强、济南宏建经贸有限公司、赵五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有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玉宝,第三人张曰岭、顾延强、济南宏建经贸有限公司、赵五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有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立即停止对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小区一区4号楼3-103室房产的执行;2.确认上述房产归原告徐有美所有。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18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市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判决:
一、张曰岭、顾延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玉宝借款20万元;
二、张曰岭、顾延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玉宝自2012年4月2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万元);
三、赵五星对上述第一、二项中张曰岭、顾延强的还款义务在历城区花园小区一区4-3-103室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济南宏建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张曰岭、顾延强的还款义务在济南市6号楼西接间二层小楼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陈玉宝的其他诉讼请求。2016年11月28日,徐有美对执行标的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小区一区4号楼3-103号房产(房产证号:历城019246)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鲁0103执异26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驳回徐有美的异议。徐有美是执行案件的案外人,不具有偿还陈玉宝债权的义务。徐有美与赵五星于1977年12月27日结婚,并于2014年10月27日离婚,离婚时约定历城019246号房产归徐有美所有,该房产与赵五星不再具有任何关系,是徐有美的个人财产。其次,徐有美认为,执行中贵院委托评估的历城019246号房产的评估价值过低,实际价值远不止于663846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被告陈玉宝未作答辩。第三人张曰岭、顾延强、济南宏建经贸有限公司、赵五星未陈述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质证或提交证据。根据原告提交的民事判决书、房屋权属状况信息等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2年9月7日,本院受理陈玉宝起诉张曰岭、顾延强、济南宏建经贸有限公司、赵五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2)市民初字第2492号,陈玉宝在该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张曰岭、顾延强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赵五星、济南宏建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理于2012年11月18日作出(2012)市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认定张曰岭、顾延强于2012年4月21日向陈玉宝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为20万元;借期为2012年4月21日至2012年6月20日止;利息为每月一万元;抵押物为涉案房屋及济南市6号楼西接间二层小楼;张曰岭、顾延强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赵五星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济南宏建经贸有限公司在担保人处加盖公章。本院判决:
一、张曰岭、顾延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玉宝借款20万元;
二、张曰岭、顾延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玉宝自2012年4月2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万元);
三、赵五星对上述第一、二项中张曰岭、顾延强的还款义务在历城区花园小区一区4-3-103室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济南宏建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张曰岭、顾延强的还款义务在济南市6号楼西接间二层小楼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陈玉宝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28日,原告对(2012)市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出对涉案房产查封、拍卖的书面异议,贵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异议请求。该裁定同时载明原告与第三人赵五星于1977年11月27日结婚,于2014年10月27日离婚。涉案房屋权属信息表载明该房屋坐落于济南市,所有权人赵五星,共有人为徐有美,房产证号历城019246,登记日期为2000年10月20日。根据查封情况载明的信息上述房产最终查封期限截至2019年6月20日,查封单位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7日,原告与第三人赵五星签署离婚协议书一份,载明关于财产处理双方约定涉案房产及济南市3号楼4单元202室的房屋均归徐有美所有,赵五星无条件协助徐有美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男女双方股权归男方所有;婚前各自财产及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无共同债务。2016年10月12日,山东方正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本院技术室出具估价委托人函一份,该函载明在价值时点2016年9月27日,涉案房产单价为11808元/平方米,总价值663846元。济南宏建经贸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报告载明该公司股东有徐有美及李媛两人,徐有美持股62%,李媛持股38%。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原告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原告以其于2014年10月27日与赵五星签订的离婚协议而产生对涉案房产享有请求权,而被告享有的请求权是基于2012年4月21日其与张曰岭、顾延强、济南宏建经贸有限公司、赵五星的借贷关系产生。由此,原告的请求权晚于被告的请求权。同时,上述借贷关系发生时,被告将涉案房产设定为抵押担保物,其请求权具有优先性。故对原告关于停止对案涉房产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焦点之二是能否确认涉案房产归原告个人所有。原告与赵五星于2014年10月27日协议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产归原告所有,由于案涉房产并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变更手续,目前登记状态认为原告与赵五星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关于“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仅凭案涉离婚协议无法发生涉案房产物权变动效力,原告要求确认被执行房产归其所有,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对原告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有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20元,由原告徐有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佩瑶
人民陪审员 查 珩
人民陪审员 刘爱群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