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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1执100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张建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张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100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139131763(1-1)。

负责人:杨跃,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建,男,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建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121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建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建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吉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