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107执2071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被执行人:邹正科。
被执行人:付金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公证处(2018)川成高证执字第144号执行证书,于2019年4月4日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邹正科、付金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邹正科、付金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邹正科、付金云位于xxxx号(监证xxxx)房屋予以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付金云位于xxxx号(监证xxxx)房屋予以查封。
三、将被执行人付金云位于xxxx号【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担负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雪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