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3执保450-1号
申请人:杜来良,男,住邹城市。
被
申请人:陈兆华,男,住济宁市高新区。申请人杜来良与被申请人陈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杜来良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兆华名下的济宁市阜桥辖区古楷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户房产一套以及方圆商住区X号楼X单元X层XX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3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杜来良预交。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庆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司涛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