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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4执617号

魏云、李永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云;李永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4执617号

申请人:魏云,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李永超,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关于魏云胜申请执行李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84民初86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王春宇就判决内容:“被告李永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云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6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为“被执行人李永超于2019年4月14日归还申请人魏云500**元,于2020年1月25日还申请人魏云500**元,剩余130000元于2020年5月1日之前清偿完毕,如到期未履行申请人继续申请执行”。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判决的执行申请,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84执6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