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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执1140号

陈某某、四川正尚远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四川正尚远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正尚荷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1140号

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1968年08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四川正尚远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包益久。

被执行人:四川正尚荷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方池街**附**>

法定代表人:朱海群。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06民初114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受理陈某某申请执行四川正尚远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正尚荷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1906元,执行费829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正尚远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正尚荷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信息,无车辆信息,银行账户无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已与房屋实际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房屋不涉及腾退事宜。关于申请执行人要求支付租金、占用费、违约金的执行请求,因目前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莹

审判员 张莉娟

审判员 康永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