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24民初1147号
原告:徐景临,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庆安县,
被告:藏俐权,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庆安县,
被告:谢玉清,女,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庆安县,原告徐景临与被告藏俐权、谢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徐景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景临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姜海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