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1102民初364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靳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7-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靳某;李某;李某1;辛某;王某1;河北祥晟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登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1102民初364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604530592。

负责人:郝立波,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故城县,该行职员。

被告:靳某,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衡水市安平县北新南道**丝网城**,

被告:李某,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户户籍地:衡水市安平县北新南道**丝网城**,被告靳某妻子。

被告:李某1,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户籍地:衡水市安平县,div>

被告:辛某,女,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户籍地:衡水市安平县,div>

被告:王某1,女,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户籍地:衡水市安平县,div>

被告:河北祥晟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衡水市安平县王胡林开发区织机构代码:79139449-8。

法定代表人:靳某,经理。

被告:安平县登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衡水市为民东街北侧防大队对面),组织机构代码:68823245-8。

法定代表人:李某1,经理。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诉被告靳某、李某、李某1、辛某、王某1、河北祥晟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宇公司”)、安平县登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七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靳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5日,被告靳某(申请人)、李某(申请人配偶)、祥晟公司(共同申请人)共同填写了小微授信申请表,向原告申请综合授信2400000元,担保方式为自然人保证。其中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声明第二条约定:本人(自然人适用)保证本申请表正面所述婚姻状况信息以及配偶资料均真实有效,本人申请本贷款的所有相关事宜本人配偶已经完全知晓并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直至贷款结清。如所述虚假,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被告靳某、李某、祥晟公司均签字盖章。2015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靳某、祥晟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授信模式为共同受信模式,最高授信额度为2400000元;使用期限自2016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3日;借款利率由双方另行协商确认,并约定在适用的具体业务合同或具体业务申请书中;被告在合同项下的贷款发生逾期,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照约定利率上浮50%收取。逾期罚息是指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借款本息得到清偿为止;对借款利息不能按时支付的(包括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计。同日,被告靳某、祥晟公司共同提交借款支用申请书,申请支用贷款2400000元,期限自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3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83%,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被告李某1、辛某、王某1、登宇公司、祥晟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为被告靳某、祥晟公司与原告之间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最高债权额为2400000元。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放款。贷款到期前,被告靳某开始拖欠原告利息,贷款期届满后,亦未偿还借款本金。截至2018年12月7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399825.92元、逾期利息10440元及逾期罚息618028.06元。被告李某1、辛某、王某1、登宇公司、祥晟公司未对上述债务履行担保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靳某、李某1、辛某、王某1、登宇公司、祥晟公司之间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及最高额担保合同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担保方式及担保时间等内容均作了约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靳某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某1、辛某、王某1、登宇公司、祥晟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靳某偿还借款本金2399825.92元、逾期利息10440元及逾期罚息618028.06元(计算至2018年12月7日)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以后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李某1、辛某、王某1、登宇公司、祥晟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李某连作为被告靳某的配偶,在授信申请表中签字确认,该申请表明确表明申请人配偶知晓并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上述债务,即能够表明上述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靳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2399825.92元、逾期利息10440元及逾期罚息618028.06元(罚息已计算至2018年12月7日,此后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某1、辛某、王某1、河北祥晟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登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26元,由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淑清

人民陪审员  叶晓权

人民陪审员  申彦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韩炜炜

书记员冀国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