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181行初32号 原告罗艳,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系死者袁继洪之妻)。 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苏鹏,职务:局长。 第三人成都起航高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港通北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莹,经理。 原告罗艳诉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第三人成都起航高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航高科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胡蓉
人民陪审员 肖星
人民陪审员 康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唐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