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922民初752号
原告:谭治国,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深,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晓东,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谭治国与被告卫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治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卫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谭治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38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分五次在原告处借款共计10380元,用于其修车更换轮胎等。被告分别于借款当日向原告书写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脱,欠款至今拒不归还,故提起诉讼。卫晓东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分五次在原告处借款共计10380元,被告卫晓东分别于2016年10月9日、11月19日、2017年7月12日、16日、31日分五次向原告出具内容为欠现金2700元、欠现金2310元、欠现金3330元、欠现金820元、欠现金1220元的欠条合计金额10380元,欠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应当归还。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038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卫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谭治国借款1038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卫晓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北环支行,账号:50×××85),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贺永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家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