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07民初3410号之一
原告: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旺山工业园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云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连军,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杰,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于某,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赣榆区青口镇文轩建材经营部,住,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河南社区装饰城**/div>原告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于某、赣榆区青口镇文轩建材经营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赣榆区青口镇文轩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瑞普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赣榆区青口镇文轩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审 判 员 秦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殷蔚
书 记 员 徐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