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3民初1547号
原告:梁大富,男,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新,如东县长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芳信,男,196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原告梁大富与被告尹芳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梁大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炳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卫艳茹
书 记 员 何雪姣 (注:本法律文书落款日期2019年4月20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