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154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金开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科技产业园兴科中路西物之心******。
法定代表人:张玉林,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市凯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市桂花镇一笼村
法定代表人:高春桃,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06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成都金开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凯翔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435111.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6751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成都市凯翔家具有限公司无房屋、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无应收债权,无股权、有价证券、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经营注册地进行实地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已对成都市凯翔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春桃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递交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莹
审判员 张莉娟
审判员 康永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