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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3896、3897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贺支军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贺支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执3896、3897号

被执行人:贺支军,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关于被执行人贺支军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349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贺支军应缴纳罚金人民币9000元,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及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述案件于2019年3月14日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贺支军广东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中人民币9000元并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划付,随案移送没收财产已由本院统一移交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处置。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3496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3496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旭耀 执行员  江 莹 执行员  谢雅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