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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3民初3331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谢銮启、刘白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谢銮启;刘白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3民初3331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

负责人:陶建全,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丽霞、彭荣,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谢銮启,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刘白帆,女,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闽清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谢銮启、刘白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陈 卫

人民陪审员  秦建刚

人民陪审员  纪世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