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3民初3331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
负责人:陶建全,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丽霞、彭荣,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谢銮启,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刘白帆,女,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闽清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谢銮启、刘白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陈 卫
人民陪审员 秦建刚
人民陪审员 纪世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