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7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白**,女,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袁**,男,1967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407民初108号,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袁**名下财产。 执行员 张永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燕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