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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07执318号

白**、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7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白**,女,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袁**,男,1967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407民初108号,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袁**名下财产。 执行员  张永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燕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