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1民初449号
原告:夏某1,男,200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理人:夏某2,系原告夏某1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莲,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环境卫生所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雯文,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银,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夏某1与被告艾银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夏某1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某1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董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任博骏
书记员魏佳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