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25执872号
申请执行人:毛家庚,男,汉族,1953年6月6日生,住阜南县。
被执行人:乔龙涛,男,汉族,1964年5月8日生,住阜南县。 本院执行毛家庚与乔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155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林
审判员 王超
审判员 李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