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宁0104民初4014号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杞福巷。
法定代表人:姬晓丽,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占虎,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义通汽车城****商业楼**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陈志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军东,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中芳,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宁夏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宋志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