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324民初1017号
原告:顾雪锋,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泗县丁湖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泗县丁湖镇向阳村。
法定代表人:王汉强,该村村主任。
原告顾雪锋与被告泗县丁湖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顾雪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泗县丁湖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顾雪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8900元;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丁湖镇经营一家酒店,自2010年至2017年12月30日期间,被告多次到原告处用餐,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餐饮费28900元,同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并加盖公章。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至今未付。泗县丁湖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丁湖镇经营一家酒店,自2010年至2017年12月30日期间,被告多次到原告处用餐,2018年1月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餐饮费28900元,同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款事由因各种村组干部会议、计生、扶贫等业务,村书记骆成林在欠条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餐饮费289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以偿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泗县丁湖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顾雪锋欠款28900元。案件受理费260元,由泗县丁湖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艳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