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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执1192号

伊夏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鄢辂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伊夏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鄢辂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1192号

申请执行人:伊夏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聚霞路**。

法定代表人:寿建鸿。

被执行人:鄢辂,男,汉族,1969年5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民初12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伊夏成都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鄢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3068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5707元。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鄢辂名下有川A×××××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因该车辆未实际扣押到案,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鄢辂无房产,无股票、股权、积金和理财产品,无应收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有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以扣划。经传唤,被执行人鄢辂于2019年3月18日到庭接受询问并申报财产,经核查确认,被执行人鄢辂申报的财产状况属实,目前已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递交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莹

审判员 张莉娟

审判员 康永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