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111执2398号
申请执行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滨湖金融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20-20)。
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远豪,男,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执行人:陈日祥,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皖0111民初492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本金164383.63元,并支付截止至2018年5月8日的逾期利息和罚息(以未偿本金164383.63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5月8日),并自2018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逾期罚息(以未偿本金164383.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35%计算),案件受理费5156元,执行费2366元,合计171905.63元,并支付截止至2018年5月8日的逾期利息和罚息(以未偿本金164383.63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5月8日),并自2018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逾期罚息(以未偿本金164383.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35%计算)及迟延履行金(以164383.6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远豪、陈日祥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171905.63元,并支付截止至2018年5月8日的逾期利息和罚息(以未偿本金164383.63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5月8日),并自2018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逾期罚息(以未偿本金164383.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35%计算)及迟延履行金(以164383.6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宏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