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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5执1060号

陈曦、苗春城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曦;苗春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25执1060号

申请执行人:陈曦,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苗春城,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本院执行陈曦与苗春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9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林

审判员  王超

审判员  李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