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25执1060号
申请执行人:陈曦,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苗春城,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本院执行陈曦与苗春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9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林
审判员 王超
审判员 李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