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24民初1011号
原告:丁标,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南京森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康馨花园1幢16号。
被告:丁森,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丁标与被告南京森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丁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丁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标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丁标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丁标负担。
审判员 孙艳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