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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4民初1011号

丁标与南京森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丁森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标;南京森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丁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24民初1011号

原告:丁标,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南京森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康馨花园1幢16号。

被告:丁森,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原告丁标与被告南京森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丁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丁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标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丁标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丁标负担。

审判员  孙艳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