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21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潘利琴,女,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
被执行人:曾鹏国,女,1986年1月3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金云阳,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
被执行人:金云平,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郑笑笑,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羊妙芳,女,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杨小洪,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杨攀,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
被执行人:广西喆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鹏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柳州市腾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笑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柳州市朗玛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小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聚伴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攀,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221民初8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潘利琴、曾鹏国、金云阳、金云平、郑笑笑、羊妙芳、杨小洪、杨攀、广西喆冠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腾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朗玛农资有限公司、广西聚伴农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利琴、曾鹏国;金云阳、金云平、郑笑笑、羊妙芳、杨小洪、杨攀、广西喆冠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腾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朗玛农资有限公司、广西聚伴农资有限公司履行如下义务:(1)向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欠款清偿为止);(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9400元,执行费42594元。但被执行人潘利琴、曾鹏国、金云阳、金云平、郑笑笑、羊妙芳、杨小洪、杨攀、广西喆冠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腾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朗玛农资有限公司、广西聚伴农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金云阳在柳州市××路×号××别墅区××号(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柳州市××号××栋×单元××(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金云阳坐落于柳州市××路×号××别墅区××号(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柳州市××号××栋×单元××(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 二、被执行人金云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金云阳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金云阳;金云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慰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韦恒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