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1056号
申请执行人:蒋庆伟,男,汉族,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陈英,男,汉族,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闫绍忠,男,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44,岁,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金余侠,女,汉族,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申请执行人蒋庆伟、陈英与被执行人闫绍忠、金余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闫绍忠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