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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1执1056号

蒋庆伟、陈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14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庆伟;陈英;闫绍忠;金余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1056号

申请执行人:蒋庆伟,男,汉族,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陈英,男,汉族,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闫绍忠,男,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44,岁,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金余侠,女,汉族,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申请执行人蒋庆伟、陈英与被执行人闫绍忠、金余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闫绍忠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