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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执恢387号

王年法、牛冬花、王亚楠、王振鹏与王留法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王年法;牛冬花;王亚楠;王振鹏;王留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恢387号申请执行人王年法,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牛冬花,女,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亚楠,女,汉族,1995年11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振鹏,男,汉族,2005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留法,男,汉族,1953年8月15日出生。关于王年法、牛冬花、王亚楠、王振鹏申请执行王留法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3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留法166695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系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者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楚九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