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82民初8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地址:肇东市,法定代表人闫维峰。诉讼代理人吕跃楠,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徐洪霞,女,60岁,1958年12月27日,地址:肇东市,被告王寿英,女,55岁,1963年11月6日,地址:肇东市,被告王玉秋,女,45岁,1973年5月10日,地址:肇东市,被告徐洪福,男,57岁,1961年8月4日,地址:肇东市,被告李平,男,61岁,1958年1月7日,地址:肇东市,被告李树林,男,34岁,1984年4月24日,地址:肇东市,被告刘玉全,男,43岁,1975年3月21日,地址:肇东市,被告纪万民,男,58岁,1960年10月2日,地址:肇东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徐洪霞、王寿英、王玉秋、徐洪福、李平、李树林、刘玉全、纪万民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八被告从其处联保贷款,到期后,八被告均未偿还,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我院下发的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春宇
人民陪审员 金忠芬
人民陪审员 石洪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史云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