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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82民初87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与徐洪霞、王寿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9-03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徐洪霞;王寿英;王玉秋;徐洪福;李平;李树林;刘玉全;纪万民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82民初8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地址:肇东市,法定代表人闫维峰。诉讼代理人吕跃楠,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徐洪霞,女,60岁,1958年12月27日,地址:肇东市,被告王寿英,女,55岁,1963年11月6日,地址:肇东市,被告王玉秋,女,45岁,1973年5月10日,地址:肇东市,被告徐洪福,男,57岁,1961年8月4日,地址:肇东市,被告李平,男,61岁,1958年1月7日,地址:肇东市,被告李树林,男,34岁,1984年4月24日,地址:肇东市,被告刘玉全,男,43岁,1975年3月21日,地址:肇东市,被告纪万民,男,58岁,1960年10月2日,地址:肇东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徐洪霞、王寿英、王玉秋、徐洪福、李平、李树林、刘玉全、纪万民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八被告从其处联保贷款,到期后,八被告均未偿还,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我院下发的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春宇

人民陪审员  金忠芬

人民陪审员  石洪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史云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