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执2411号
申请执行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滨湖金融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20-20)。
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董事长。
被执行人:符小荣,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皖0111民初503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本金114143.88元,并支付截止至2018年5月8日的逾期利息和罚息(以未偿本金114143.88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5月8日),并自2018年5月9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逾期罚息(以未偿本金114143.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35%计算),案件受理费3736元,执行费1613元,合计119492.88元,并支付截止至2018年5月8日的逾期利息和罚息(以未偿本金114143.88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5月8日),并自2018年5月9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逾期罚息(以未偿本金114143.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35%计算),及迟延履行金(以114143.8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符小荣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119492.88元,并支付截止至2018年5月8日的逾期利息和罚息(以未偿本金114143.88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5月8日),并自2018年5月9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逾期罚息(以未偿本金114143.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35%计算),及迟延履行金(以114143.8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宏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