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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02民初2043号

俎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俎某;刘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02民初2043号

原告:俎某,女,汉族,1980年11月3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张立新,许昌市魏都区致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汉族,1979年12月9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受理原告俎某诉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俎某在经本院通知后不予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戴延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