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02民初2043号
原告:俎某,女,汉族,1980年11月3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张立新,许昌市魏都区致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汉族,1979年12月9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受理原告俎某诉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俎某在经本院通知后不予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戴延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