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1223民初1039号原告宋某,女,1989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委托代理人焦博,黑龙江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某1,男,1990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
原告宋某与被告迟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迟某1经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导致感情破裂。婚生一名男孩迟某2,现年9周岁,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我每年承担3600元。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迟某1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与被告迟某1于××××年××月××日结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导致感情破裂。婚生一名男孩迟某2,现年9周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导致感情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可以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因婚生男孩随被告生活,但原告应承担适当的扶育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2019)原告宋某与被告迟某1离婚。(2019)婚生一名男孩迟某2,现年9周岁,由被告抚养,原告宋某每年承担抚养费3600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至婚生男孩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洪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