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221执保122号 申请保全人金玉林,男性,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保全人崔振东,男性,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林与被告崔振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金玉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黑0221民初19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崔振东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龙江县支行账户。本院对(2019)黑0221民初19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进行了执行,现已部分保全完毕。故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1民初19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执行员 杨凯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