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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21执保122号

金玉林申请崔振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1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221执保122号 申请保全人金玉林,男性,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保全人崔振东,男性,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林与被告崔振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金玉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黑0221民初19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崔振东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龙江县支行账户。本院对(2019)黑0221民初19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进行了执行,现已部分保全完毕。故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1民初19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执行员  杨凯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