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550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负责人:潘劲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长翱,广东太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人武,广东太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健金,男,汉族。
被告:黄翠利,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诉被告李健金、黄翠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实,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华
人民陪审员 詹 明
人民陪审员 陈少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漫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