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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524执686号

肖本军、谭太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本军;谭太宇;谭太阳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524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肖本军,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谭太宇,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谭太阳,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申请执行人肖本军与被执行人谭太宇、谭太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7)皖1524民初27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承担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谭太宇、谭太阳拒不申报其财产情况亦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发布失信、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谭太宇、谭太阳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信息、股票、房产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查到谭太宇在金寨县县城新区燕子河路东侧华安·御璟园按揭购买了16栋103室房产。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查封了该套房产,但该套房产已于2017年12月26日转让给了胡传宇,胡传宇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以(2018)皖1524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对该处房产的查封,后申请执行人肖本军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因被执行人谭太宇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文书,本案仍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谭太阳现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先武

审判员  章大年

审判员  郑光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