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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81执保238号

申请保全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史建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史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81执保238号 申请保全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敬芳,总经理。 被保全人:史建伟,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湖滨镇北双井村. 申请保全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史建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鲁1481民初12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史建伟价值105000元的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保全人史建伟名下所有牌号为鲁D×××××解放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月日至2021年 月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任何产权变更手续。 二、查封被保全人史建伟名下所有牌号为鲁D×××××长安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月日至2021年 月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任何产权变更手续。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志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