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辽0204执836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福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09-25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张福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04执8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大连市中山区。

负责人:董广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聪,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福昌,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4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福昌银行存款2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车辆车籍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苏金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