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04执8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大连市中山区。
负责人:董广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聪,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福昌,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4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福昌银行存款2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车辆车籍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苏金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