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683执恢304号
申请执行人:尹建滨,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吕秀丽,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建滨与被执行人吕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和2019年4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和2019年4月22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秀丽位于莱州市朱桥镇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2018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尹建滨参加竞买并以最高价竞得。因申请执行人尹建滨竞得房地产及土地被本院另案查封,现暂未交付。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券、股权等情况,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居住地居住,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但是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535000元,其中受偿标的为0元,未受偿标的为53500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尚东
审判员 邓惠军
审判员 王家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永伟